锦龙股份(00071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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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本届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本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
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 的董事人数; (二)本届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 人数; (三)职工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职工 代表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候选人有无《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等相关的证明 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 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五)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 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 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
规定的董事人数;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候选人有无《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声明等相关的证明 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 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 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 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 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 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 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 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下述事项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上述(一)至(九)款中: …… 2.(一)至(六)款中…… 3.(七)至(九)款中…… …… 公司对外借款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发展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分配政策;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股东的意见。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 (五)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年度或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如年度实现盈利,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六)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 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 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方案并提
分配政策;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意见。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五)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年度或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如年度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 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
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应经监事会进行审议并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通过;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 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