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为限?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裁判乱象与避坑指南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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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回到杨春宝律师团队的《PE法律桥》播客!今天咱聊个能让创始股东冒冷汗、投资人皱眉头的话题 —— 对赌失败了,创始股东说 “我只拿股权赔,别的钱没有”,这到底行不行?先问个扎心问题:有没有投资人遇到过创始股东拍桌子说 “公司是我的命,但钱我真没有,要就拿股权” 的?有的扣 “1”;创始股东们,你们是不是也怕一回购就倾家荡产,连孩子奶粉钱都得省?有的扣 “2”,让我看看两边的 “难兄难弟”!
可不是嘛!现在很多投融资双方签协议,跟 “过家家” 似的,“以股权为限” 四个字一说,就觉得万事大吉了。既绕开了目标公司减资的麻烦,又不让创始股东太惨,本来是 “双赢剧本”,结果就因为协议写得含糊,最后闹去法院,从 “战友” 变 “仇人” 的比比皆是!我见过最搞笑的,两个老板之前一起撸串喝啤酒,拍着肩膀说 “兄弟,这事包在我身上”,结果对赌失败,直接在法院走廊吵得面红耳赤,连 “当初你借我500块没还” 都翻出来了!
协议写清楚很重要!但法官也该搞清楚基本的商业逻辑,为啥会约定以股权为限?我们之前聊过,如果跟目标公司对赌,需要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定向减资,这太难了,难于上青天!于是投资人要求跟创始股东对赌,可是,创始股东说我身家性命都投到公司了,我可不想倾家荡产!以股权为限就是这个背景下达成的妥协,要股权可以,要家产不行。 但是,很多法官似乎不清楚这个逻辑。他说,我管你那么多呢,你协议怎么写,我就怎么判,于是直接判创始股东 “以股权价值为限” 赔钱,结果执行的时候,法官直接把人家银行账户、车子房子全冻了,连创始股东支付宝余额都没放过!创始股东懵了,在法院跟法官掰扯:“不是说好了以股权为限吗?” 执行法官也委屈:“判决没说只能冻股权啊,我只能按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啊!” 朋友们,这是不是典型的 “协议没写清,法官也懵圈,创始股东倒大霉”?
是啊,协议约定不清楚,法官都自由发挥,完全不管你说的商业逻辑。你看浙江那个案子,因为公司快破产了,股权在二手市场上白送都没人要,法院居然按当初约定的回购价算 “股权价值”,让创始股东承担回购责任!创始股东拿着公司破产通知书跟法官说:“您看,公司都快进火葬场了,股权值多少钱我自己还不知道?” 法院说:“这显失公平,得保护投资人!” 我当时就想:那当初约定 “以股权为限” 还有啥意义?法官大人,您能告诉我吗?
说到股权价值认定,那真是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说的算天理”!有的法院按投资时的估值算,有的按回购时的拍卖价算,还有的直接按协议回购价算。我见过最绝的是贸仲的案子,按当时的投后估值算股权价值 —— 创始股东持股60%,投后估值1个亿,算下来股权值6000万,可投资人只投了2000万,您这意思是利息上限是4000万?这么约定有意义吗?再说,如果这是投融资双方当时的真实想法,为啥不直接约定以6000万为限,还有何您大仲裁员费尽心思写裁决呢?这不是不约定还好,“越约定越亏,比窦娥还冤” 吗!
所以啊,要想不踩坑,协议必须写清楚!我给大家划三个重点:第一,明确 “以股权为限” 到底啥意思?是只能用股权抵,还是股权不够还要补现金?最好加上 “创始股东不以个人其他财产承担责任”,别给投资人留 “找麻烦” 的空子!第二,股权价值咋算?明确就是回购时的处置价,或者法院的拍卖价。千万别写 “按双方协商价”,到时候协商不拢,又是一场官司!第三,股权变不了现咋办?能不能约定领售权?就像当年俏江南那案子,鼎晖资本因为有领售权,就算张兰没钱回购,也能把公司卖给 CVC,顺利退出,多省心!
杨律师执业30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